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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業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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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買賣,總價動輒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尋尋覓覓且再三比較之後,終於開心買到心目中的理想宅。有可能是新成屋、有可能是中古屋,但不論房屋新舊,經過一段時間使用之後,誰都無法保證,房子依然能夠保持全新落成時候的完美無瑕

  房屋的滲漏水是經常容易出現的買賣瑕疵,經過長時間的風吹日曬雨淋、外加地震搖晃以及人為因素等等,即便建商口碑再優或是評價再好、建材用料再怎麼實在,相信沒有任何人能夠保證,未來這間房子不會出現任何一點瑕疵。


  任何人都不希望遇到這種狀況,但如果房子真的出現漏水狀況,該如何處理呢?在看房子的時候,經常聽到仲介說:『房屋買賣有半年的漏水保固。』只要房屋出現漏水,通通都能找前屋主、而且是無條件處理到好?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是我們自己要賣房子,我是不是必須給下任屋主最充足的保障嗎?這樣的說法究竟對或不對呢?

  針對『瑕疵擔保』的部分,以下依據我國的民法,解析正確的觀念與邏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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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擔保
民法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日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交付時,賣方應保證沒有會損害該物價值的瑕疵。
2、瑕疵擔保是以買賣的時間點劃分,買賣前產生的瑕疵,才是屬於賣方的責任。
3買賣前已產生的房屋漏水,是賣方必須負擔擔保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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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民法35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355: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謂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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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民法356: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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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民法357: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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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民法第373355356357
1、瑕疵,可以是物品的一部分。
2、瑕疵擔保,是指保證交付時無暇疵
3若買方對於瑕疵已知情並可接受,賣方便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瑕疵可用價格折讓彌補。
4、如果依通常程序檢查能發現的瑕疵,但買方沒發現,此為買方的責任,視同買方接受該瑕疵。
5、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則賣方還是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6、賣方要負責的房屋漏水問題,是交屋時就已經存在的漏水,並非日後才產生的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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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效力
民法359: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360: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1、房屋的瑕疵,買方可提出的請求權有三項: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2房屋漏水即屬此類,但僅能減少價金和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部分就是因為漏水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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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民法365: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1、坊間普遍誤傳,購屋後享有半年漏水保固,事實上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大錯特錯
2、所謂半年這個時間點:指的是買方發現漏水後,半年內可向賣方通知、並對其行使請求權
3、所謂五年這個時間點:指的是交屋後五年內,賣方需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前提是,買方必須提出證明,該漏水是交屋日就已經存在。超過五年後,買方的請求權自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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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民法366:以特約免除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力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1、賣方若已告知房屋有漏水之情事,且買方能接受,本來就不需擔保漏水瑕疵,為何還要多此一舉、註明現況交屋?
2、賣方若沒有保證房屋無漏水之情事,但現況漏水是通常程序檢查無法被發現,簽訂現況交屋的特約條款,就等於是故意不告知,此特約無效。
3現況交屋是玩文字遊戲,民法上完全無效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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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邏輯與道理
1、對買方而言,若交屋當下漏水已存在,卻要幾年後才發現,實務上不太可能出現。更何況還要向賣方提出證明該漏水是交屋日就存在,買方當時還沒發現?
2、對賣方而言,請求權必須長達五年才獲得消滅,房屋售出之後還得提心吊膽度過五年時光,實在也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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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漏水之情事,該如何簽訂合約?
1、房屋現況有漏水情事,且賣方已經明確告知,並以修繕費用折讓給買方
。買方自行找尋信任的廠商進行修繕,賣方因而不負擔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明訂在合約中。
2、房屋現況無漏水情事,且賣方保證無漏水可能,另外在雙方約定期間內,願負擔漏水擔保責任,明訂於合約之中。

  如此一來,賣方不用擔心五年內隨時可能接到買方的請求權買方未來遇到漏水問題也不用費心舉證,對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比較平衡,最重要的也更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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